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3-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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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建〔2012〕260号
省财政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的要求,落实《四川省“十二五”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全省工业设计发展,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2年11月2日
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的要求,落实《四川省“十二五”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规划》,推动全省工业设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1〕70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竞争立项方法,用于支持我省工业设计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四川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共同管理,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管理,审核及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负责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负责绩效评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申报指南编制,参与项目组织与评审。
省经信委负责项目组织管理,编制发展规划、年度绩效目标计划、申报指南(目录),负责项目组织与评审,提出资金分配(项目实施)预案,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先行原则。省经信委根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绩效目标计划,据此作为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突出重点原则。专项资金原则上集中使用,优先支持符合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
(三)强化引导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民间资本加大对工业设计项目的投资力度。
(四)效益优先原则。突出资金的使用绩效,重点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具有促进和示范拉动作用的工业设计发展项目。
(五)规范管理原则。严格执行项目申报 、专家评审、绩效评价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省工业设计发展实际和国内外竞争需要,以工业产品设计、工业设计平台(能力)建设、工业设计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工业设计推广活动为重点组织实施。主要支持范围:
(一)工业产品设计项目:围绕我省“7+3”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系统集成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重点产品设计项目。
(二)工业设计平台(能力)建设项目:围绕提升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体系和企业工业设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及企业工业设计能力能力提升项目。
(三)工业设计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项目:符合我省“7+3” 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对提升我省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求的工业设计技术研发项目。
(四)工业设计推广活动专项。围绕提高全社会对工业设计的认识,营造有利于工业设计发展的氛围,重点支持省级重大工业设计宣传、交流、推介、比赛、成果展示对接、国内外工业设计人才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通过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一)项目补助。以自有资金为主的工业设计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补助额度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二)贷款贴息。对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的工业设计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贷款数额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项目建设周期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以奖代补。对已经完成建设,并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项目,可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以奖代补资金依据项目投资额度和社会、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申报
第七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工业设计产业发展需要和年度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主要包括年度支持范围、扶持重点、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银行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具有申请项目所需的相关的资质条件或证明、有资金、技术、人才、场地等实施条件或保证;
(四)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文件;
(二)《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执照和组织机代码复印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的企业银行存款、银行贷款和其它融资证明文件;
(六)相关资质条件、获奖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第十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汇总后分别报送至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央属、省属(企业)单位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申报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确保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四章 项目审核、资金核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设立技术专家库,省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项目评审专家统一从专家库中分专业随机抽取。建立评审专家选聘制度,坚持专业资格与职业首先并重的选聘原则;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对在项目评审中不负责任出具专家评审意见、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已不具备相关项目评审所需资质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要求,制定评审标准,评审标准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评分,评分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部分重大项目,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可根据需要联合组织进行实地核查。评审工作由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项目评审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省经信委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预案;省财政厅对省经信委提供的项目资金分配预案进行审核;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资金分配预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预案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及资金预算指标。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收到预算指标后,按预算管理要求,尽快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以下方面:
(一)研发与设计支出;
(二)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入支出(不含土地购置支出);
(三)与项目有关的办公场地、设备租赁费用支出;
(四)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五)经审定的其他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工资、福利、奖金以及日常管理费等支出。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当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项目因故出现重大调整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上报省经信委和省财政厅,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未经批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应审未审或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材料不实以及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一经查实,取消其次年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对已下达的专项资金按规定予以追回。
第二十二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经信委或委托市(州)经信委组织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或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规范资金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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